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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检查出HIV阳性该如何告诉另一方?

某小伙因女友携带HIV,婚检机构和疾控中心未告知他,他在感染后将当地疾控中心和婚检机构告上法庭,引起了大家的关注。作为医生,时刻都有机会与HIV携带者接触。医务人员比常人更加关注这个问题。在临床实践中,医务人员到底该不该告诉患者的利益相关人,该如何告诉患者的利益相关人,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。当知情权与隐私权有冲突时,如何权衡?这里请先分享我的几例体会。

十多年前的一个冬天,有位助产士接产后,发现宝宝胃内有大量羊水,不时涌出来,就用吸管去吸。那时候的吸管是直的,结果有分泌物吸到了嘴里。说实话,作为妇产科医师,很少没有人没有吃过羊水的。但几天后疾控中心的医师来找这个患者和她丈夫调查HIV,大家才知道这个产妇是HIV携带者,而且她男人也是。夫妻俩都是吸毒人员,他们早就知道自己是HIV携带者,却没有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的病情;检验科查处这个患者的血HIV呈阳性后,也没有向妇产科医生通报,只是按章向疾控中心进行了上报。那位助产士对这个患者和检验科的愤怒,是可以理解的。更可恨的是,这对夫妇在疾控中心人员调查后,以为是妇产科医生透露的,还威胁当时的一位副主任,语言之阴险和恶毒,现在想起来还不寒而栗。

第二例是位新婚后不久的HIV携带者所在医院,请我跟他们一起做台手术。术前谈话中,得知这个很漂亮的女孩真的很悲惨:大学期间谈了个男友,但男友是个双性恋,他们就分手了。她的这位前男友自己知道自己的HIV病情,但是有意对她进行了隐瞒,结果她也被感染了。更悲剧的是,她还把HIV无意中传给现在的老公。好在她老公对此并不计较。术后我在向她老公介绍手术情况时,发现是位十分优秀、俊俏的男孩。

第三例是一位艾滋病患者患有宫颈癌,请我会诊(科普:HIV携带者患宫颈癌是艾滋病的一种表现)。她已经看了好几家医院,作为她的医生,我是第一个给她做体检的人。宫颈癌的分期要通过体检才确定,之前她走过的几家医院,没有一个医生给她做过体检。她特别激动,特别感激,从包里抽出100元现金,非要我收下不可。我没有收受红包的习惯,在推搡之中,她的手指把我的手给划破了,搞得我惶恐不已,被列入到“职业接触观察者”当中。尽管咨询了国内一流专家,说是没有问题,但我还是到医院做了两次HIV抗体测定,好在没有发现感染,否则就为HIV的流行病学做了贡献。

第四例讲起来,还真不是真正的HIV。有位读者在私信中向我咨询说,她在婚检中发现HIV阳性,本来准备第二天领证的,结果黄了。她一夜都没有睡,感觉天都塌下来了。仔细问她的病史,得知她从来没有接触过血液制品、仅有一位男友,且男友没有HIV。估计她应该是检测中的假阳性,就不断地安慰她。谢天谢地,后来的确诊试验发现,的确是假阳性。她在收到我的私信后就很高兴了,后来拿到正式的检测报告,又专门发私信告诉我,估计高兴得眼泪都要流出来了。
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患者的所有病情和个人信息,都属于隐私,医务人员没有特殊情况,不得向他人透露。但是,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既不尊重法律,又不遵守道德规范的约束。像第一个例子中的这对夫妇,简直是“间接故意”传播HIV。明明知道HIV属于难以治愈且威胁生命的疾病,却要千万百计地加以隐瞒。谢天谢地,我们那位助产士没有患上HIV

面对形形色色的患者亲属,如何向他们的近亲透露他们的HIV实情?这是一个考验人的智慧与道德勇气的事情。像本文开头的那位小伙,本文中的第一例中的那对夫妇、第二例中的那个前男友,理论上我国的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,但在现实生活中,很少有人去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,这些人事实上成为传播HIV的源头。到底该如何堵塞法律上的漏洞,让无辜受害者少些少些再少些,让利益相关人员(亲属、医务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)少受到这类有意或无意的伤害,是法律工作者和公众面临的课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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